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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聪明”引来“大祸患”——茌平县一小学食堂财务管理人员挪用公款获利被处分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05-20

  “我已经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了,今后一定好好改正,积极配合你们的调查,请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2019年1月21日,茌平县某小学食堂会计周某走出谈话室后,懊悔的对茌平县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说。此时的她即将面临降低岗位等级的政务处分和司法机关的审判。

  事情还要从一封举报信说起,2018年8月,茌平县纪委监委收到一条反映茌平县某小学食堂账目不明的举报线索。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通过与学校相关领导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得知,学校食堂的账目都由周某负责。虽然周某不是党员,但作为公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周某也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随后,工作人员通过学校联系到了周某了解相关情况。

  “我从2015年10月,开始管理学校食堂的账目,收入和支出账上都很清楚。”第一次见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时周某镇定的说。

  经过调查,工作人员发现学校食堂的账目非常清晰,没有任何异常,但工作人员了解到,为了方便日常工作,周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一张尾号为3853的农商银行卡,用于打理食堂的日常开支,违反相关财务规定,涉嫌违纪。明确了调查方向之后,工作人员立即对周某展开了更加细致的调查,在查询周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的时候,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2015年11月16日,有2万元钱,转入了周某尾号为7792的工商银行卡中;当天又从工商银行卡转入了周某的支付宝账户;12月19日又转入三万,同样转到了周某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打理学校食堂日常开支的钱为什么频繁进出周某个人的支付宝账户?这一点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

  调查组经过分析讨论认为,周某涉嫌挪用公款,需要与本人进行谈话,于是在制定了详细的谈话方案之后,调查组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了谈话。

  “2015年11月16日,尾号3853的银行卡为什么往你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里转了2万元钱,为什么当天又将钱转到了你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单刀直入。

  “我没干什么,就是把钱转到我的支付宝里放了一段时间,我接着就转回去了,我没有贪污公家的钱。”周某平静的说。

  “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你为什么分四次往你自己的支付宝里转了共计13.38万元钱?”工作人员再一次追问周某。

  “我就是看支付宝的利息高,转进去赚点利息,接着就转出来了,我真的没有贪污公家的钱。”面对工作人员的追问,周某依然平静的说。

  周某平静的态度,让工作人员感到震惊。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3.38万元用于获利,已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但此时的周某似乎依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面对周某的态度,工作人员真是又急又气。急的是要找到铁证,就得调取周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而要调取周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需要去支付宝杭州总部,费时费力。气的是周某年纪轻轻不但对法律一无所知还心存侥幸。谈话也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节约办案时间和办案成本,调查组经过细致的研究和讨论认为,还是要从周某的思想入手,一定要让她意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从内心深处悔过自新,这也是我们查处案件的最终目的。

  当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周某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之后,周某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随后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解锁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打印了相关交易记录,并主动上交挪用公款获得的利息653元,为案件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支持。

  随后,调查组工作人员与周某一一核实了支付宝所有的交易记录,最终证实挪用公款获得的653元利息,都用于了周某个人的日常开支。周某曾经沾沾自喜的“小聪明”最终却为自己引来了“大祸患”。

  2019年1月,茌平县监察委员会给予周某降低岗位等级的政务处分,因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2019年4月,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周某犯挪用公款罪,收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有主动坦白情节,从宽处理免于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茌平县纪委监委对该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制度不执行情况进行限期整改,要求该学校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全面落实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学校管理人员开展纪律和法律法规培训,从思想和制度上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聊城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