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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9-19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思维理念、政策把握、程序规范和业务指导能力水平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围绕推动新时代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笔者作了以下思考:

  提高政治站位 服务中心大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两个维护”政治责任贯穿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四看”,提高敏感性和鉴别力。看性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件,坚持从严认定、严肃处理;看来源,对巡视巡察交办案件,以更高标准加强事实证据审核,注重剖析违纪行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看领域,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民生等重要方面和领域的案件,找准定位、积极履职;看影响,对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案件,既依规依纪依法审核处理,又讲求处理方式稳妥得当。

  坚持“三从”,优质高效审理。审核从细,在案件正式移送审理前,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指派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必要时成立专门的审理组,对发现的问题尽早进行会商、研究,引导调查取证。处理从快,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在“法定程序一个不少、规定手续一个不缺、案件质量丝毫不降”的前提下,确保快查、快审、快结。尺度从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坚持最严的尺度,强化“一案双查”。

  坚持“三步走”,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第一步,注重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听取相关意见,对处理方式、形态转换存在分歧的进行充分论证;注重与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及相关执纪监督部门的沟通,了解其一贯表现、工作动态。第二步,综合考虑违纪行为事实、造成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慎重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步,持续强化压力传导,推动履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定期梳理属“第一种形态”适合谈话提醒处理的人员名单,提请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进行谈话。

  找准职能定位 强化组织领导

  筑牢案件质量工程根基,需要领导发挥带头作用,从案件审核把关、干部配备等方面精准发力、综合施策。

  “三重把关”铸铁案。在审理室审核把关基础上,构建以“集体阅卷制”为依托,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常委会逐级审核的“三重把关”模式,实现案件审核“闭环”。对疑难复杂案件,常委会集体“解剖麻雀”,现场阅卷评议,亮明观点,论述理由,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个重点”聚人才。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专业化标准,注重对审理干部重点遴选、重点培养、重点任用。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在工作上强化实战锻炼,锤炼一批办案中坚力量。

  “三个抓手”强素质。坚持问题导向,以需求为引领,有针对性地采取“临床式教学”“座谈式教学”“全员式培训”等业务培训方式,注重案例教学、研讨教学,既强化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业务能手的实践指导教学,也注重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交流碰撞。

  强化法治思维 提升规范化水平

  注重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健全标准化、法治化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将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体系。

  建立“案件审理标准化体系”。探索建立“以专项工作制度为支撑,以现代化管理平台和信息化手段为载体”的案件审理标准化体系,加强案件流程审控。前端介入、中端协调、末端统筹,综合把握案件审理成效,注重执纪标准的统一,确保同一地区、同一类型、同一领域查处的违纪问题量纪均衡、处理得当。

  建立“业务指导制度体系”。深入推进规范化、实战化、信息化建设。通过分组划片、逐级负责、下基层结对共建等形式,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的“业务咨询指导网络”。尤其针对留置案件,加大处分决定审核力度,指导与监督并重。建立审理工作“文书案例库”“法规库”,方便办案人员学习使用。通过视频指导答复、培训检查等渠道,搭建开放式咨询指导平台。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查审联合、上下联动相结合,推行纪检监察室、审理室共同参加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自认领、分工负责整改。定期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构建以年度定期评查为主体、专项评查为补充的评查机制。检查与培训相结合,检查中同步组织观摩优秀案卷等活动,以质量评查促业务提升。质量评查与成果转化相结合,既点明问题,也表彰优秀案例,将检查评定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紧跟改革步伐 实现创新突破

  当前,要坚持贯彻稳中求进总要求,加大探索力度,实现创新突破,全面履行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

  探索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纪法贯通方面,既考虑纪的因素、又兼顾法的内容,同步起草审理报告和起诉意见书,严格做好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衔接。法法衔接方面,在证据审查标准上,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审核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在罪名认定和法条适用上,对调查报告认定犯罪性质、罪名和适用的法条进行认真论证;在量刑情节上,注意审查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情节。对调查部门所提的被调查人构成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深入研判;在移送程序上,构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在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实施“全面审核机制”。强化全面审核理念,操作上运用“三审法”,加强对举报线索反映问题的审核。重点审核审查调查部门是否全面梳理了举报线索反映的被调查人全部问题,针对相关可查性问题进行调查。对审查调查部门已调查的问题,注重审核是否存在应当认定违纪违法行为而没有认定的情况。加强对定性处理的审核。重点审核有无遗漏其他违纪违法涉案人,以及定性处理建议是否恰当等。

  探索做好“后半篇文章”。将教育感化和宣传、解释、说明等工作贯穿审理各个环节,并延伸至处分执行、跟踪回访。注重警示教育,用好反面教材。注重源头治理,让制度更完善,针对有关行业、单位廉政风险点以及腐败案件背后的行业性、系统性、领域性问题,运用专责监督建议、监察建议形式,推动相关单位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周樱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