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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建设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来源:大众日报发布时间:2018-09-27

  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距离上次修订还不满三年时间。为什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条例》就又作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哪些新变化?我们又该如何更好贯彻落实?

  党的纪律建设方面的新思想、新要求、新变化,在新《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随后,这一条例连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那以后,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又发生了重大变化,取得了重大进展。201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许多新要求。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全党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有看齐意识,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对党员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提出若干个“不准”,特别是把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明确写入政治生活准则;对党员干部的家风建设也提出了新要求。同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我们党监督执纪的一个重要原则,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确定下来并写入新党章,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十九大新党章也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党的纪律建设地位空前提高,这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对纪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另外,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党员的违纪行为也不断地花样翻新,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就需要根据新的变化作出适当的修改、完善和调整。总之,党的纪律建设方面的这些新思想、新要求、新变化,都必须在《条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不这样做党章和准则的权威性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党的纪律建设就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因此,《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

  新《条例》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这次修订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修订《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此次修订,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这是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基本精神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所在。

  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一个独立条款写入了《条例》的总则部分。这也是我们党在执行纪律方面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四种形态”的本质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平时把监督执纪的重点放在前两种形态上,发现小问题,就及时提醒、及时制止,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防止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党的纪律建设不是为了整人,本质上是体现党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是对党员干部负责任的表现。

  把对政治纪律的修订作为一个重点。《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主要增加了针对以下违纪行为的处分条款: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党员信仰宗教等。把政治纪律作为修改完善的重点,充分体现了政治纪律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这一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以后查处的大案要案,绝大部分是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开始的,一些地方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也往往是这些地方的政治生态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因此,把政治纪律放在各项纪律之首,既是由党的政治属性决定的,也是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

  在对其它五项纪律的修订中,根据这几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增和补充了一些新的规定。在组织纪律方面,补充了对如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在廉洁纪律方面,新增加对如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在群众纪律方面,新增对如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在工作纪律方面,新增对如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等。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上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最近几年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违纪行为的新形态、新变种而制定的,体现了这次修订《条例》的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

  总之,修订以后的《条例》更加科学完善,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新《条例》是管全党的,既抓关键少数,也覆盖全体党员,都要把自己摆进去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于落实到位。要把《条例》贯彻落实好,全党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尽职尽责,都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绝不能当旁观者。

  各级党委(党组)要负起贯彻落实的主体责任。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要在所有党的基层组织中组织党员学习,增强党员的纪律意识,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日常行为习惯。要下大力气结合自身实际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强化责任担当,不怕得罪人,敢于碰硬。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的更大成果。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为普通党员作出表率。实践证明,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如果领导干部不带头遵守纪律,仅仅要求普通党员守纪律守规矩,效果一定会南辕北辙,甚至会恶化这个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

  普通党员也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条例》是管全党的,既抓关键少数,也覆盖全体党员,任何党员都是遵守党纪的主体,都要把自己摆进去。(刘贵丰 作者系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