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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纪法贯通要求 完善纪法知识体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8-11-01

  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又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新任务,适应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增强学习能力、增强专业能力、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法贯通意识,系统掌握纪法知识,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加强对监督工作有关政策理论,特别是“四种形态”相关规定的学习理解,适应强化日常监督新要求。无论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第一位的职责。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因此,要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约谈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督。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前后台分设”之后,日常监督的重要性和专业化更加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专门从事日常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从检察机关转隶过来的人员,要特别注重学习有关监督执纪问责的政策理论,强化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意识,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基本知识,准确把握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前提条件的相对宽泛性、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的多样性,特别要准确把握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概念和运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追究,等等。

  加强对政务处分相关知识的学习,努力适应对公权力监察全覆盖的新要求。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来只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的“行政处分”,也被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所取代;作出处分的主体也从行政监察机关变为新组建的各级监察机关。这些变化,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对有关政务处分相关知识的学习。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监察机关进行政务处分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在统一的政务处分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对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需要依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如《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这其中涉及党内执纪与政务处分相匹配的问题,既有政策层面,又有程序衔接,涉及诸多领域的法规和业务知识,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

  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标准有关知识的学习,努力适应监察调查与公诉机关直接对接的新要求。监察法施行后,原来由检察机关负责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监察机关所取得的证据经公诉部门审核后,将直接运用于刑事诉讼,接受法庭上的各方质证。对于以往单纯从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的人员而言,这带来了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上的挑战,迫切需要掌握监察法所赋予各项调查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相关工作程序和证据标准的要求,以及调查终结与检察机关在工作衔接方面的有关业务知识。其中,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特别是常用罪名(例如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大类及具体罪名)的认定要精准掌握,对于证据的法定取得方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也应熟练掌握。此外,从事监察调查和审理的人员应对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基本理论系统了解,如犯罪的构成、形态、共同犯罪、竞合的处理等,这样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以及对所有涉案人员及时追责。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应尽可能掌握理念较为先进的三阶层或二阶层理论,更有助于对涉案行为进行客观定性。(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