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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要学会说“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4-03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保障案件质量是审理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不足学会说“不”,并提出补证清单,正确引导审查调查和监督检查部门取证。近几年来,萍乡市案件审理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全市案件质量稳步提升,2018年案件优秀率达85%以上。经过总结分析,我认为要保障案件质量,案件审理部门要学会说“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敢于说“不”。案件审理部门是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的“系统内法院”,必须牢牢守住案件质量这一底线,敢于“唱黑脸”,对各种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差错和证据瑕疵,不能放宽尺度、放低要求、放松标准,要坚决说“不”。要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经审核后,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不予受理或者暂缓受理;对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完善证据;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调查。

  二、要能够说“不”。案件审理部门作为审核把关部门,要切实发挥“关口”“出口”和“窗口”作用。审理人员更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对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学习,成为纪检监察“专家”“骨干”,要能够发现案件的质量问题,有能力发现案件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或瑕疵。如果案件审理部门只是简单地对一些程序问题、文书格式问题提出一些补证、修改的建议,那只是发挥了一小部分作用,关键是要能够发现案件在定性量纪上的问题,这才是案件审理部门的重要价值所在。要想把这个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好,必须有审查甄别能力,精准适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

  三、要善于说“不”。要树立案件审理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意识,完善双方的协作沟通机制,一般情况下,由审理部门领导和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领导先沟通,必要时由各自分管领导协调沟通。既要争取他们对审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又要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要善于说“不”。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要会同审查调查部门共同研究补充调查的方向、补证清单,协助他们完成补充调查工作,在严格审核后再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四、要正确说“不”。案件审理部门对做出的暂缓受理、不予受理、退回补充审查调查和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的决定,要事先与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提出合理、可行的补证意见。另一方面,要换位思考,善于从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的角度想问题,考虑其安全压力、时间压力、取证难度等,对因客观条件原因无法取证或补证的要听取他们的说明,充分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把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与服务配合有机统一起来,尽力帮助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顺利推进,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总之,案件审理部门既要严格审查把关,敢于说“不”、能够说“不”,更要善于说“不”、正确说“不”,加强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共同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把案件办成“铁案”,充分实现案件审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能经得起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检验,更能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

  (作者姚宜闯系江西省萍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