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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执纪标准 贯通运用“四种形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6-19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的成绩单出炉:今年1至5月,河源市纪委监委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96人次,同比增长63.4%。其中,第一种形态415人次,占比59.6%;第二种形态199人次,占比28.6%;第三种形态42人次,占比6%;第四种形态40人次,占比5.8%。第一、二种形态处理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88.2%。

  “如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考验着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河源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现政治、纪法、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政治智慧,更需要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比如,“第四种形态转第三种形态”“第三种形态转第四种形态”怎么转,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去年以来,河源市纪委监委坚持抓早抓小,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严格按照广东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提出的“七看”原则,即看违纪情节、时间节点、动机原因、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危害程度、群众口碑,认真研判政治生态,分门别类施治,提升“四种形态”运用精准度;在工作目标上结合“三个度”,从“撬开嘴、拿口供”向“打动心、感化人”转变,特别是注重灵活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切实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为推动谈话函询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河源市纪委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纪委监委机关函询工作的意见》,制定完善谈话函询制度,切实做到该谈必谈、该询必询。对本人说明与组织掌握情况有出入的,要开展必要的抽查核实,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对新收到的线索要与之前收到包括已了结的线索联系起来研判,对已了结的线索也不能“一结了之”;对敷衍塞责、隐瞒事实、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负隅顽抗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河源市纪委监委还加强了对“四种形态”运用的监督,决不允许出现以运用“四种形态”为由大案办小、小案办了,或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本报通讯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