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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调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6-27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要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全区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进行调研,认真查找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并对如何更好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还比较模糊。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监督责任。但调研显示,当前第一种形态的普遍运用大部分还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体系里“打转转”,纪委监委成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力”。以北京西城区为例,对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全部由区纪委来承担,全区还缺乏统一的、系统的数据统计体系。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范围还比较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作用范围小。目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仅针对苗头性问题,即“纪前”问题。在运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时,一些干部以大案论英雄的思想根深蒂固,批评教育手段运用得较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得不到充分落实。二是未被举报的大量轻微不当行为很难被当做问题线索进入纪委监委监督视野,也使得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打了折扣。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还比较单一。调查结果显示,西城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对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尚未形成“常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手段、方式中,用得最多的是谈话,其次是批评教育,其余手段运用比例少之又少。

  原因分析

  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问卷结果显示,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方面,3.3%的领导干部认识模糊;31.1%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不负有运用第一种形态责任;仅31人(占问卷总数34.4%)在责任主体方面完全选择正确。这反映部分党组织没有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在思想上没有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认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

  “关键少数”认识有偏差。问卷结果显示,仅24.4%的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回答正确。不少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对应的行为、依据、处置手段不了解。部分领导干部把第一种形态简单地等同于谈话函询,对于第一种形态基本内容与实质认识模糊,导致在实践中把握不准、不会正确运用。

  相应工作机制还未建立。以西城区为例,目前,第一种形态的工作部署仅局限于纪委监委,尚未扩展到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大多数与“四种形态”相关的制度文件、管理办法是由区纪委区监委制发,一定程度上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禁锢在了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一些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部署安排,导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难以落实。

  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第一种形态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且细微,相关问题不易辨别和发现。此外,部分领导干部怕丢选票、怕得差评,不愿意得罪人,存在畏难情绪,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积极性较差。

  对策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学习。当前,应当重点加强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除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实质、基本内容外,还要包括如何对“纪前”问题的处置,对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置,对职务犯罪问题的处置,对各种需要问责问题的处置等。

  统筹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围绕权力集中、信访反映较多、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督查,推动责任落地。进一步完善“区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办公室”职能,通过强化其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区属各级党组织履行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工作责任。

  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强化担当尽责。基层党组织对身边的党员情况最为熟悉,也最容易发现问题,应当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排头兵”。要引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三重功效。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已经察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谈话、工作约谈等方式处理;对有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点题式”提醒教育。

  建立考核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制定统一的统计规范、统计口径、记录模板,以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进行数量统计。记录的内容包括:主要问题、涉及人员、处理方式、整改建议、整改情况等。各单位党组织参照规范,定期将数据统计后上报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公开。

  建立核查机制,落实监督责任。要做好“第一种形态”运用的后续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抽查各党组织、领导干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通过参与其民主生活会、找当事人核实等方式,掌握整改进度、全程跟踪督办,确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问责追责、通报批评;对已经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开展批评教育,甚至予以袒护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