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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学细思笃行 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0-12-2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学细思笃行民法典,深刻领会其中蕴含的法治精神、法治原则,自觉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党中央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出台了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一系列党纪法规,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划定了标尺。民法典的颁布,也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作了进一步指引和规范。比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这些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学用民法典为契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照民法典行使权力,特别是更规范地行使执纪执法权,保障好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保证公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科学精准有效实施监督。民法典在确立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为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提供了标准和界限。实践中,一些违纪行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基层的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很多都涉及民事法律问题。如,在查处落实惠农政策过程中鉴别个别党员干部是否借助职务便利贪占集体或私人财产问题时,就需结合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对集体和私人财产的范围进行区分研判。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时要把监察法同民法典、刑法等诸多法律融会贯通,紧盯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通过科学精准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民事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不断提高执纪执法能力水平。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快队伍建设法治化进程,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提升法律素养,以民法典中总则编规定的民法原则、民事权利和其余各编的物权、合同、人格权等制度为法律基础,贯通运用到执纪执法各环节、全过程。如,在信访受理环节,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注重保护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隐私权,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在案件办理环节,注重保护被调查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在案件审理环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对公权力越位、错位、失位进行纠正处理等,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正确区分违法犯罪行为和正常民事行为、精准识别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惩治腐败效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杨志勇 作者系河南省范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