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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促进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7-03-16

  近日,淄博市出台《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对市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范围和内容、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促进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明确工作机构。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委设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职结合方式配备,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明确巡察范围。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主要包括五类: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巡察主要是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明确巡察方式。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进行。巡察组可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核实个人有关事项、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13种方式开展工作。 

  明确纪律要求。巡察工作人员存在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未发现、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泄露工作秘密、越权行事、利用巡察工作谋取私利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所在巡察组实施问责。对被巡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情况、拒绝或不按规定提供资料、干扰阻挠巡察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淄博市纪委)